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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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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0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管理服务对象:
18-49周岁户籍在本市辖区或移交接收的育龄妇女。
二、政策
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2、再生育政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十一种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特殊情况生育政策。申请特殊情况生育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2)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B、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C、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D、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E、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妇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正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F、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G、再婚夫妻再婚前双主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H、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10: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程序:
(一)领取一孩子《生殖健康服务证》:
双方均未生育对象。依法登记的户籍在本市或已在本地办理接收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方户簿(原件)、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怀孕诊断书(原件)和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街道服务大厅计生窗口办理。(如双方或一方为再婚,再婚前虽然未生育,但还需提供离婚方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照顾再生育审批:
夫妻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表》,必须双方签名。(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肯人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提供相关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书、判决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
夫妻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必须双方签名。(附: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和离婚证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如实填写〈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鉴定书〉、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病盖公章---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签暑意见,加盖公章。
鉴定时限:市级鉴定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的第四个星期二。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凡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双方单位或居委会(无固定职业的)签暑意见并盖章,独生子女一寸照片一张到街道计生窗口办理。
(六)外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户籍在本市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随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失业证或单位证明、本人一寸照片(已婚的双人照片)一张---社区开具计生证明到街道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奖励奖扶发放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无业居民的(凭失业证或新增劳动力证),到社区登记,领取。
(二)计划生育的弱势家庭奖励扶助
1、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且不再生育,并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和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三种家庭,经公示,每月补助100元,直到49周岁(除49周岁,但子女残疾三级以下仍享受引规定,直至死亡)。
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59周岁每人每月奖励扶助15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待满60周岁以后,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扶助标准每人每月36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
2、年满60周岁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每人每月奖励扶助1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直至死亡。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0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流动人口指南
(一)、服务对象
跨市、省来我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外来育龄人员。
(二)服务项目
1、免费享受生产、生海参、生育宣传、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避孕药具提供;孕环情B超检查(已婚育龄妇女)
2、为无业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提供计生四项基本手术费(放环、取环70元/例、人工流产150元/例、药物流产13元/例、引产250元/例、男扎200元/例、女扎230元/例,其中取环必须有户籍地计生部门证明)
3、符合生育条件的外来常住孕产妇在定点医院分娩每人补助400元(凭证件到暂住地社区领取《外来务工人员分娩救助卡》)。
4、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孕妇女办理孕环情检查证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现居住地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到街道服务大厅办理《孕环情检查证明》。
注:各区、各街道情况不同,详细事项需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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