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续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时间 2011居民医保年度指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一)自2011年度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调整为:
1.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1300元。 2. 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200元。 3. 6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500元。 4. 各类全日制中小学、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部分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后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补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其身份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
(二)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2011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乡镇劳动力管理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社保站”)受理时间为5月16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
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的市区非农户籍未成年人,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11年度仍可以未入学未成年人身份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各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区范围内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中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年度中才符合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上述两类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上述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四)各类人员办理参保(续保)缴费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四、居民医保待遇
2011年9月1日起,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水平,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水平不变。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011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不含特殊病种治疗)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6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70%),个人承担3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30%);
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75%),个人承担3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25%); 4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80%),个人承担2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20%)。 2. 婴幼儿、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85%),个人承担2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15%);
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90%),个人承担15%(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10%); 4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9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95%),个人承担10%(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为5%)。
(二)提高特殊病种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011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年度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学生、婴幼儿及未成年人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五、居民医保就医管理
2010年12月,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和宁波市卫生局印发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文件,对就医管理部分办法作了调整,由于居民医保的部分就医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疗保险,所以自2011年5月1日起同步实行。
(一)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不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二)调整转外地就医办法
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三)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
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四)增加特殊情况下住院期间院外配药政策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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