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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拿什么去扶起“摔伤”的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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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1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日上午,88岁的李爹爹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迎面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1小时后,爹爹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记者9点赶到事发地武汉市知音西村菜场门口时,现场只剩下一小袋香蕉和一小摊血迹。(9月4日《成都晚报》)
    面对一位八旬老人昏倒在地,面对一个生命在无助中挣扎,众多的围观者,如同失去了灵魂的行尸走肉,没有丝毫反应,以至于让老人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命丧街头。如此“见死不救”的场景,严重剌伤了公众的道德神经,也让这个社会蒙羞。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以“见死不救”为标志的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
    众所周知,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一个好汉三个帮”的无私协助精神。在今天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应该传承这种精神,把我们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但在当今社会,我们的一些道德标准却发生了偏离。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个冷漠的镜头时有闪现:有人在街上与劫匪搏斗,没人挺身相助,没人报警,看热闹的人倒是不少;有人不幸落水了,上百人站在岸上观看而无人搭救;有人要跳楼自杀,围观者非但不想方设法施救,反而起哄“鼓励”跳楼者“快跳”;马路上,有人出车祸倒在血泊中,无人救助,任其鲜红的血液悲怆地流淌……这些丑陋的场景,令人不寒而栗。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表明,这个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失责行为。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然而,整整10年过去了,这个建议也随着时光的流逝石沉大海。
    拿什么去扶起“摔伤”的公德?“见死不救”事件频发,再一次发出了呼唤:将“见死不救”入罪,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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