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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何时能吃的放心-为什么吃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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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8: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原因 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淡漠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29日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说,目前,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他说,执法检查组还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以致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制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路甬祥说,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提高食品行业整体自律能力。同时,应将监管部门的监管、群众的市场选择、群众监督举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自律,讲诚信、讲道德。



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屡屡发生 背后失职渎职腐败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一个令公众谈虎色变的话题有望在未来得到实质性转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的精神相呼应,在近日沸沸扬扬的“瘦肉精”事件中,检察机关迅速有所动作。
  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4月1日,检察机关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派出由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赴河南督促查办“瘦肉精”事件背后的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发生在河南的“瘦肉精”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明确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在2009年3月,河南省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
  但是,这种严格的监管流程却形同虚设,其背后的原因“大同小异”。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从河南到南京一路畅通无阻。很多销售者手中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各种手续一应俱全。而这些手续全是用钱换来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真正实地检查、检疫,只是收几百元钱就盖章发证。甚至有的工作人员在运输现场发现食用“瘦肉精”的生猪死亡,也任其宰杀处置,未加任何制止。
  “现在查出的‘瘦肉精’事件,了解一下背后的监管就可以看到,只要给钱就可以盖章,甚至公章很‘合理’地就流到外面去了。合格证之类的证件全都可以用钱买到,这样多么危险。”食品行业资深人士、原广州市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王丁棉向记者分析说,“‘瘦肉精’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与食品安全紧密相连,这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这次提出将渎职犯罪作为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突破口、切入口,可以被认为是从建立整个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角度进行的尝试,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威慑力,查出一批马上处罚,追究责任,会起到一种警醒和预防的作用。”
  “瘦肉精”事件与此前的三鹿奶粉事件相比,有颇多相似之处。业内人士在分析三鹿事件的成因时大都认为,在企业良心变质的前提下,监管缺失是最后酿成重大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主因。
  “基本上每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有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王丁棉说,以三鹿事件为例,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中,田文华称,她在获知三鹿集团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有15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后,于8月2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8月29日,她再次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政府。然而,有关部门对此事却迟迟未能作出反应。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牌照,社会影响极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记者说。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贪腐问题严重,有关专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新规给予了好评。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一是来自企业,二是来自监管部门。现在加大了对危害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犯罪、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玩忽职守、重大过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达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也有利于恢复广大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因为现在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这次重拳出击,对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降低食品安全的违法收益都有积极作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落实。”刘俊海说。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者的处罚标准。
  对此,刘俊海建议,动用刑法打击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腐败渎职问题时,应严查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此外,地方政府与被监管企业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出于本地财政收入、政绩、人情、贪腐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地方政府有可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上述状况所酝酿的潜在监管风险和腐败诱因都显而易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刘俊海说。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局面略有好转,但依然严峻。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更有必要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放到首位上来。”刘俊海说。

建议将食品安全违法成本抬高到“付不起”

  今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侦办食品非法添加案件犯罪案件1100多起,涉案金额达到8亿元。昨日,在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分论坛上,公安部官员坦言,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违法成本过低。(6月14日新京报)
  公安部官员的坦言,道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症结。近年来,我国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阶段,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从“瘦肉精”到“地沟油”,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事件”……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越来越大,事态也越来越严重。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甚至愈演愈烈,因素固有种种,但违法成本过低,是主要的一个因素。
  “问题奶粉”打而不死就是例证之一。今年4月份,重庆警方查获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问题奶粉”。这是三聚氰胺的“幽灵”再次现身──在三鹿事件之后,2010年,三聚氰胺奶粉就已在青海、吉林、甘肃、贵州等地现过身。严峻的事实说明,“问题奶粉”不是死灰复燃,而是根本未死。不死的原因,就是处罚太轻。警方在抓获天津一家制售有毒食品的高管时,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告诉他的家属别怕,最多判三年刑——显而易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研究了违法成本。
  “瘦肉精”是违法成本过低的又一个例证。今年5月,某地一个法院判决的一起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案犯销售的“瘦肉精”可以饲养上万头猪,但是4名主犯均被判了轻刑、缓刑,理由是涉案人和所谓的受害人──购买饲料的企业和个人达成了和解。卖“瘦肉精”饲料和买“瘦肉精”饲料,两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丘之貉,现在他们和解了,而消费者这样真正的受害者,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真正保障。
  违法成本过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成了一场赢多输少的赌博,反证了一个事实:这样的打击力度既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继续发生。“导向”如此,遂使更多企业离经叛道,倒行逆施,你弄虚作假、我坑蒙拐骗,谁不制假售劣谁吃亏。回头看一看市场这些年的演变,令人触目惊心的不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屡见不鲜,更是“问题商家”的日见其多。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应用重典,只有像上海前不久提出的那样,用最严执法、最严监管、最严准入、最严处罚、最严问责,让违法代价高到“付不起”,才能有食品“最安全”。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化学品监管缺失和滞后是重要原因

  2011年3月,台湾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一名检测员在给某公司益生菌做例行检测时,发现了一种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DEHP。DEHP是一种工业原料,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含“瘦肉精”的猪肉
  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肉制品含有“瘦肉精”。这场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4月12日,公安部通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收缴“瘦肉精” 400余公斤。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
  2011年4月,青岛市城阳质监局接到市民举报,在一间民房内查获大量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福尔马林是“甲醛”的水溶液,正常人体接触,轻则皮肤过敏、眼睛刺痛,重则致癌,甚至致命。另外,福尔马林会造成细胞的变性,可能引起生物畸形。
  三聚氰胺毒奶粉
  2008年9月11日,一条名为《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新闻,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开始浮出水面。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通报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随后,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苏丹红、瘦肉精、硫酸铜、三聚氰胺、塑化剂……这些貌似离我们很远的化学名词却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虽是一句戏言,却也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以至于很多公众谈“化”色变。
  针对这一尴尬现实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化学品监管的缺失和滞后是其重要原因。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不能以“有”和“无”来论是非。
  4.5万种化学物质仅有一个条例 化学品法律层面监管严重滞后
  来自首届全国检验检疫学术报告会上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化学品有700万种之多,而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已达10万种。
  魏复盛告诉记者,我国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现有化学物质大约有4.5万种,其中约有370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300多种属于剧毒化学品。作为一个化工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大约100多种化学产品世界产量第一。但与之极不相称的却是,我国对化学品的监管只有一部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于这仅有的一部条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陈会明告诉记者,这部颁发于2002年监管条例,主要限制的还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今年3月经过修订后才增加了对使用、经营者的一些监管。而在欧洲,2006年至今年,连续发布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就有三部。
  “我国关于化学品监管在法律层面远远滞后,随着我们和国际的接轨,在这一方面和全球是有距离的。”魏复盛表示。
  我国缺乏完备的化学品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体系
  早在2005年化工业产值就被中国赶超的欧盟,对化学品的监管像食品、药品一样,是并行的“三驾马车”。据陈会明介绍,欧盟不仅有专门化学品管理机构,仅管理化学品的官员就达500人。所有的化学品进入市场前都要经过系统的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其用途,并将数据提交给管理部门。但目前,我国并没有这套程序。
  陈会明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化学品的管理只有一个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处,监管重点是进出口的化工品。
  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化学品环境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等。
  魏复盛院士也表示:“化学品上市,要使用必须得到许可。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好多都没有批准,甚至都找不到人批准。国家批准的话就要有安全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价,然后再确定你能不能用?怎么用?用多少?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们现在还缺乏相应的完备体系。”
  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 食品添加剂没有“原罪”
  监管的缺失让明确不能用于食品的化学品渗透到食品领域,并引发了一个又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在不能辨别“谁是谁非”的情况下,很多公众开始拒绝食品添加剂。浙江绍兴19个知名饭店的大厨更是掀起了一场“裸烹”运动,向市民承诺,以后做菜不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剂,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食品专家表示,添加剂并没有“原罪”,目前市民普遍对添加剂的抵触是一种误解,是少数人的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让添加剂背了黑锅。作为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一员”,许多食品添加剂都有自己的独特用途——如果不添加抗氧化剂、防腐剂,很多食物甚至过不了一天就会腐烂变质,对于现代食品工业而言,添加剂是绝对的“功臣”。
  魏复盛告诉记者,对化学品不要以“有”和“无”论是非,一定要一分为二,正确的使用会给人带来好
  处,错误的使用会给人带来灾难。如果违规添加或者加入量超过了允许范围,就会产生危害。比如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其含量很低。儿童奶粉小于每公斤1毫克是合乎标准的,但是有意地加进去代替蛋白,就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
  对于由化学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陈会明提出了独到的观点:“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呢?包括三聚氰胺,包括塑化剂都是非法添加物,既然是非法添加物,它跟食品就没有关系,是化工原料监管的源头出了问题。为什么市场准入没有严格监管起来?在西方都是通过化学品的立法把它确定下来的。你必须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你必须要做风险评价,必须要确定它的用途,如果这条链条完整了,那么,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少很多。”
  对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两位专家都表示,除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化学品的监管,还应该加大非法添加者的违法成本。
  ■延伸阅读
  美国:复杂的申请过程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200余种。美国对添加剂有着完善的监管制度,这一工作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完成。按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加入了不安全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销售。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十分严格,使用者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的内容十分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不但可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而且提高了使用添加剂的成本,企业和工厂对添加剂的使用会格外小心。而且一种食品添加剂在被批准使用后,隔若干年后,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这一系列复杂的申请过程无形中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进而提高其使用安全性。比如氧化铁在许多国家都可以当作食品着色剂使用,而在美国只被允许用在化妆品中。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限量使用的富马酸钙,在美国也被认为安全性未能确认而根本不允许应用于食品调味剂和香水。
  英国:信息公开避免原料危害
  英国食品标准局是政府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当对某种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多方争议时,英国食品标准局的处理方式非常透明,即公开介绍多个机构的不同观点,还建立一个自愿禁用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名单。食品生产者如希望避开这些添加剂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主动选择禁用,并将自己加入到企业名单中。当信息公开透明地公布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地自主选择了。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并按重量排列。不能笼统地仅标明是某一大类,还必须在包装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字标明,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添加剂可能造成的过敏性反应也要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几乎每款食品包装背后会有一个过敏提示的“惊叹号”,标有该食品含有什么成分可能会导致过敏。另外,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受到无上限罚款和2年监禁,因此商家多数比较谨慎。

食品安全事件为何频发 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成主因

  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三鹿奶粉事件到现在的,染色馒头,塑化剂事件,还有广为人知的地沟油。为何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打掉一批又出现一批,按下葫芦浮起瓢?
  应该说,面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政府已经拿出了最大决心和坚决的行动,不但加强了立法,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所有的监管职能部门,也都加强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达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户2亿多户。而且食品的流量、流速都几乎是在市场流通中最大化的刚性易耗品。因此,我们不可能将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13亿人,每天都要消耗的数量惊人的食品的安全问题,仅仅寄希望于有限的政府高密度、运动式的监督。在现有法治环境下寻求长效的防范机制,才是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这其中,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人人有责地参与市场法治,非常必要且有意义!
  在构成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买卖双方中,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一方主体,须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能力,例如,对产品的品质、价格和服务,有一定的鉴别力和必要的警觉,能够积极履行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义务。对不安全的食品,该拒绝购买就拒绝购买,该保留证据就保留证据,该索赔就坚决索赔,该举报就及时举报,该报警就果断报警……人人都主动发挥自己市场法治主体的作用,通过履行每个消费者都应尽的义务来扞卫自己的权利,才能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最终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仅是放弃了自我保护,更是事实上“不安全”的帮凶。一个合格的消费者,应当有这样的积极心态和明确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由我们自己依法说了算!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频发这个问题的原因绝对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但是划分起来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因素:第一,不法商法,道德水品低下,为了利益不顾市民安危。第二,有责任监管部门足够多,但能承担起责任的部门太少。第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造成违法成本过低,从而出现死灰复燃的想象。第四检测手段不完善,标准缺失。第五,群众在选购食品时对其安全还不够关心,食品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发现自己受害之后往往无心问责,从而纵容了不法商法进一步危害其他消费者。

新闻来源:公益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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