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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 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草根志愿组织的行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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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8: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天祥徐于琳

  

  (发表于《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1期)


  摘要:国家出于社会控制的需要对民间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使那些运转独立、具有自治性的草根组织为获得形式上的合法化也自愿被吸纳进官办组织体系之内,它们实际上属于草根组织的范畴,在我国为数众多,影响力也较大,其运作方式和行动策略与官办组织和其他草根组织都不同,但却很少引起学者们的注意。该文运用资源依赖理论,以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辖下的启智队为例,分析了其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和掌握这些资源的组织,以及为了使资源最大化,同时减少对这些资源的依赖以提高组织的自主独立性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包括通过合作建立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社会资源内部化和强化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利用等。而这些行动策略的显著特点是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左右逢源,并在生存与自主之间取得平衡,它很可能是合法草根组织可以选择的一种核心策略。启智模式也预示着我国由“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转变的可能前景。


  关键词:草根志愿组织;行动策略;资源依赖;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评估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出现大量的非政府或非营利民间团体,它们主要从事着慈善、环保、教育、维权、关爱孤儿等方面的社会事业,志愿服务也逐渐引人注目。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的作用凸显,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国家出于社会控制的需要,对民间组织(包括志愿组织)采取了十分严格的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双重管理体制上,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社团进行管理,社团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从而几乎将所有合法的社会团体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而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它们的运作自主性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对于那些自下而上成立的组织来说,由于很难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它们中的大多数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只能以其他形式存在,如成为正式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与那些官办色彩浓厚的社团组织相比,这类组织除了名义上挂靠官办社团外,实际上是一种业务自我管理,性质属于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它们在我国为数众多,影响力也较大。本文将以广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广州青协或青协)辖下的一个草根志愿组织广州启智服务总队(以下简称广州启智队或启智队)为例,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对于这类形式上合法的草根组织来说,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资源是什么?为了使资源最大化,扩大组织的生存空间,同时减少组织对这些资源的依赖以提高组织的自主独立性,草根组织采取了哪些行动策略?这些行动策略有什么特点?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背景下对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来说有哪些意义?


  由于志愿组织属于NGO中的一种,所以在讨论志愿组织的分类之前必须先了解我国学者关于NGO分类的观点。李卓将中国非政府组织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两类。[①]王名则将它们区分为自上而下型和自下而上型,前者指“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并且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多种资助、支持和控制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指那些由公众在自愿基础上建立,通常得不到来自政府的特别支持,相应地,政府对它们也没有多少直接的控制。“作为草根组织,它们通常与普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它们的资源也主要是以自下而上的渠道获取”。[②]


  李卓的划分不区分政府对不同组织的影响的强烈程度,而王名的划分虽有很大合理性,却忽视了那些为了获得合法地位将自己主动纳入官办NGO系统内但仍保持自身独立性的草根组织。正如朱健刚所说,虽然同时戴着公营组织的“帽子”,但这两类组织的运作逻辑和内部规范的建立有很大的不同。[③]赵秀梅也持有同样的观点。[④]据此,本文将我国目前的志愿组织划分为官办志愿组织(受政府直接控制)、获得合法地位的草根志愿组织(指以官办志愿组织为挂靠单位但同时保持自身独立性和自治性的志愿组织)和非正式草根志愿组织(指大量未登记注册的志愿组织)。之所以在草根志愿组织中再做区分,是因为虽然它们在本质上都有追求自治、独立化运作的趋势,但是否具有合法性身份对它们的知名度、社会认同度、与政府的关系、获取资源的能力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它们各自的生存策略也因此非常不同。合法草根志愿组织与挂靠组织的关系使它有机会利用各种行政资源和行政关系网络来便利地开展工作,可能比非正式草根志愿组织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目前中国特定的国情背景下,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贡献可能更大,研究它们的行动策略也因此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


  目前,学术界产生了大量关于我国的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成果,以对西方相关理论的借鉴和引入为基础,主要形成了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和法团主义(Corporatism)两大理论路径。公民社会(也称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理论预设了多元主义的前提,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与约束。公民社会理论路径选取的研究对象大多为草根民间组织,认为我国的公共领域具有开放和自由民主的趋势。但公民社会理论强调的是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以及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制衡国家权力的能力,因此该研究路径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于是,一些研究者转而用法团主义(也称统合主义或合作主义)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认为社会的自主活动不足以形成秩序,强调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⑤]强调国家与社会领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及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⑥]如顾昕等以专业社团领域为例,认为业务主管单位通过领导人选择等有效地控制专业性社团的活动,而专业性社团大多也不积极寻求社团自主性的强化。[⑦]但这种理论路径同样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⑧]主要原因在于它选取的研究对象多是工会、妇联等官方色彩较浓厚的社团,忽视了大量与国家保持一定距离的草根民间组织,因此,它和公民社会理论一样,对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难免出现“盲人摸象”的弊端。


  为了解决西方术语在我国“水土不服”的现象,康晓光等试图提出分类控制体系来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⑨]指出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但这种理论建构的尝试和公民社会、法团主义一样,都属于一种静态结构分析,忽视了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积极主动的一面,比如组织如何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国家的控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而且不同的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如何获取各种资源(不一定是通过与国家间的互动)来维持自身生存是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因此,许多学者转而研究我国草根组织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以更好地把握组织与国家、社会各方之间互动的具体信息。不对等的合作关系[⑩]和官民二重性,[11]是学者们在研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时所持有的普遍观点。相应地,多数对中国草根组织的研究都将“合作”视为草根组织处理与其他组织间关系的最佳行动策略[12]:一类是研究草根组织面对政府控制所采取的生存策略,研究焦点在于组织与政府间的互动;[13]另一类是研究草根组织与政府、企业、媒体、公众等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互动。[14]但这些研究最主要缺陷是,研究对象都是不具有合法身份的草根组织,而忽视了对具有某种合法身份的草根组织的应有关注。根据本文前面所述,在目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中,具有合法身份的草根组织由于拥有更多资源汲取的优势,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活动范围也更大,更具有影响力,其生存策略既与不具合法身份的草根组织不同,因此,对其视而不见将无法真实了解中国公民社会的全貌。


  本文选择广州启智队为例,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角度探讨合法的草根志愿组织为了其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行动策略。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DependencyTheory,RDT)属于组织理论的重要分支,与传统组织理论注重对组织内部管理效率的研究不同,资源依赖理论将组织看成是开放的,更关注组织与环境的关系。它认为,组织为了求得生存不得不从环境中取得关键和稀缺的资源,但组织同时也在主动地管理和控制环境,以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15]该理论所应用的组织类型涵盖了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资源依赖理论非常适合于分析那些需要从外界获取资源以维持自身生存发展,同时又希望摆脱对外界资源的过分依赖以维持自身独立性的草根志愿组织的行动策略,但目前相关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之所以选择广州启智队为典型案例,是因为它是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辖下的一个志愿组织,以智障儿童、孤儿为主要服务对象。创办十多年以来,通过开展多元丰富的服务项目来吸引志愿者的参与,如今注册志愿者已达2万多人,每周提供志愿服务岗位1千多个,是广州最活跃和最有影响的志愿组织之一。它虽然名义上挂靠广州青协,但坚持走平民化道路,民间色彩浓,绝大多数项目都自主决策和运作,资金来源基本上靠自筹解决[16]、人事任用和管理方式也都是独立自主,因此,它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理想样本。


  本文涉及启智队的资料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是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对启智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访谈采用“目的性抽样”的原则,即抽取那些能够为本研究提供真实信息量的人或事。访谈对象包括现任队长李森和专职人员谢春琪等,访谈内容包括启智队与政府、媒体、公众等打交道的方式,启智队从中能获取了哪些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对这些组织和人群的认知,启智队的运作情况以及发展中存在困难等,并了解他们对组织发展的展望等。二是检索广州启智队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和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文本材料、媒体的相关报道、学者们对它的研究文献等。


  二、启智队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及依赖程度


  (一)启智队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是开放的,任何组织不可能拥有赖以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来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大量攸关组织生存的重要资源都存在于组织的外部环境中。因此,所有组织在某种程度上都依赖于外部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组织需要从外部环境中获取资源,如原材料(包括资金和人力资源)、信息、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即合法性的支持)等,由此形成组织对外部环境的依赖。资源依赖理论将资源交换看成是联系组织与环境关系的核心纽带。[17]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依赖外界资源的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普遍面临着资源约束的困境。笔者认为,启智队生存所依赖的重要资源包括合法性、资金、人力资源三种。


  合法性


  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合法性”机制的重要性,认为组织是制度化的组织,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即组织或个人不断地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的过程。如果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有悖于这些社会事实就会出现“合法性”的危机,引起社会公愤,对组织的今后发展造成极大困难。[18]根据高丙中的观点,社团的合法性包括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四种。[19]政治合法性是指一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得到政府承认或认可,必须要满足政治规范的检验。如国家历次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都列举了最基本的不能违反的政治规范。社会合法性是指这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获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如名称、标志)和仪式(如授予的锦旗)等。法律合法性在我国是指社会团体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合法组织。


  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是可以分开的,比如在许多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并不需要注册之类的正式登记程序(法律合法性)便可得到公众的认可(社会合法性)。但在中国,一个社团要顺利地生存和发展,常常要同时满足这四种合法性的要求。拥有政治合法性往往是组织拥有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前提。这是因为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拥有强大的控制能力,并拥有其是否合法的解释权,而且将这种意志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如对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而非营利组织要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正式注册,二是寻找挂靠单位,作为母单位的一个下属机构,戴上公营的“帽子”。如果一个组织没有政治合法性,那么这不仅意味着它无法获得国家法律和制度上的认可,而且也意味着它很难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获得社会支持。因此,政治合法性对于志愿组织的生存来说是一种十分关键的稀缺资源(当然,这并不排除一些边缘草根组织放弃对这类合法性的追求)。行政合法性则可以使社团更容易获得社会合法性。而为了获得社会合法性,组织除了拥有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等条件外,大多还需要通过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等途径为组织塑造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而获得认可。只有拥有社会合法性的组织才能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才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志愿组织,才有资格动员和吸引其他社会资源的流入。因此,社会合法性对于启智队的生存来说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


  资金




  资金对于启智队的发展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了资金,组织才可以维持正常运转和从事志愿活动,才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又多又好的服务,并不断地拓展志愿服务的范围,实现其“志愿服务传播者”的使命。


  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启智队最重要的资源。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启智队的组织规模和向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项目的范围的大小、组织使命的实现,而且它还是促进其他重要外部资源流入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网络理论的鼻祖齐美尔认为,当个人加入网络时,他不仅仅是这个网络中的一个点,而且将其他网络关系带入现在的网络。[20]博特提到的网络的重要功能也包括推荐的作用,认为网络中的关系可以帮组织说话。[21]对于启智队来说,志愿者们为组织争取其他资源的作用也十分明显,如许多志愿者会向他们所在的公司宣传启智队,寻求赞助和支持。而且,由于志愿者来自各行各业,可以为启智队的工作提供一些便利,如来自印刷厂的志愿者可以提供印刷方面的价格优惠。此外,启智队的志愿者们缴纳的一次性会费更是启智队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二)启智队对关键资源的依赖程度


  Pfeffer和Salancik认为,组织对外部环境要素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资源对组织维持运作和生存的重要性;(2)持有资源的群体控制资源分配和使用的程度;(3)替代资源的可得程度。[22]组织根植于各种各样相互联系的网络之中,它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实质上是对掌握这些关键资源的组织的依赖。而组织为减少对外部环境的资源依赖所采取的策略性行动,也往往要通过与掌握这些关键资源的组织之间的互动才能实现。因此,了解启智队对掌握关键资源的组织的依赖程度,是后文对启智队行动策略进行分析的前提。


  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将决定组织A对组织B的依赖程度的变量定义为X1,X2和X3。具体来说,X1指B拥有的资源对A的生存来说是必需的;X2,指B有着充分的控制能力来权衡是否向A提供这些资源;X3,指除了B以外,A很难从其他地方获得所需的资源。这样,组织的资源依赖程度可用如下函数关系式表示:资源依赖程度=F(X1,X2,X3)。[23]掌握启智队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关键资源的组织包括政府、企业、志愿者群体、学术团体、媒体等。虽然志愿者群体和学术团体一般不具有组织性特点,但由于它们掌握了启智队发展所需要的关键资源,故为了分析的方便,笔者将它们都看成一个组织整体。


  政府


  政府不但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行动权利的空间,而且其态度直接影响着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效果。[24]虽然广州启智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很少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但它仍然需要政府所掌握的许多资源。政府不但直接掌握着对启智队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的认定,而且它可以间接影响其社会合法性。具体来说,政府掌握着如下资源:


  第一是合法身份。启智队隶属共青团广州市委管辖的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一个分队,这种合法身份可以使其更便利地开展活动,容易赢得被服务机构(孤儿院、福利院等)的信任,也可以让其招募到更多的志愿者。


  第二是奖励认可。政府、团委及广州青协、残疾人联合会等常常会开展各种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评比,并给予获奖组织启智队颁发荣誉证书,如“杰出青年志愿服务集体”、“雷锋号先进集体”、“十大助残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等。这些荣誉证书实际上是启智队获得行政合法性的一种表现,证明了启智队的志愿服务活动得到官方的肯定,在强化组织政治合法性的同时也可以促进组织社会合法性程度的提高。“毕竟在现在中国的社会里,人们仍然很看重一个组织受政府认可的合法性程度”。[25]


  第三是政策环境。广东省是当代中国大陆志愿服务的发源地之一,为志愿服务的发展营造了比较好的政策环境。1999年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就诞生于广东省,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也于2008年1月公布实施。虽然这些条例仍限于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但也是政府重视志愿事业的一种表现,可以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创造较好的环境,因此可视为启智队发展的无形资源。


  第四是宣传优势。团委、青协和媒体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启智队的一些活动容易被媒体报道,有助于传播志愿文化,增强启智队的社会合法性。


  第五是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通过启智队申报项目和团市委等部门审核的形式,政府开始给予启智队一部分经费资助。此外,青协可以发挥提供资金支持的网络作用,一些企业往往通过青协向启智队捐赠物资或赞助启智队进行公益活动。


  但是,如果用前面提到的资源依赖程度=F(X1,X2,X3)来考察,会发现政府满足X1和X2,即政府拥有的资源对启智队的生存来说是必需的,政府有着充分的控制能力来权衡是否向启智队提供这些资源。但不完全满足X3,即只有合法性资源是启智队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的。总的来说,启智队对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启智队可以通过各种策略性行动从其他途径获取资源或者“反依赖”――使政府反过来对启智队有一定的依赖性,来增强自身的独立性。


  企业


  企业对启智队发展所能提供的关键资源便是资金。由于启智队只是挂靠在青协下面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单位账户,从而限制了企业向启智队捐赠大额资金的机会,只能进行小额捐款,比如通过“启智之友”活动,每个合作企业一个季度可以捐出100~200元,更多的企业转而通过捐赠收音机、办公用品、雨伞等物品来资助启智队。目前,已有近百家企业用各种方式对启智队的志愿服务事业表达支持。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对启智队的生存发展所能提供的关键资源便是资金和物品,虽然它满足公式F(X1,X2,X3)的X2,即企业有充分的控制能力来权衡是否向启智队提供这些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并非企业才有,尤其是企业提供的资金在启智队的经费来源中并不占最大的比例,启智队可以通过自筹经费、收取会员费等方式来获得,因此,不满足X3――A很难从其他地方获得所需资源,从而也意味着企业拥有的资源对启智队的生存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不满足X1)。所以,启智队对企业的依赖程度是有限的。


  志愿者群体


  志愿者群体直接体现为启智队发展所需要的关键资源――人力资源。只要通过招募这个环节,志愿者们便可直接成为启智队的会员,从而转化成组织的内部资源,为组织带来会员费、社会网络关系等重要资源。而志愿者规模的增大又能进一步提高启智队的社会合法性程度。志愿者群体可以同时满足资源依赖程度=F(X1,X2,X3)中的X1,X2和X3。首先,志愿者群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对启智队的生存来说是必需的,如果没有人力资源,启智队无法从事众多的志愿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组织的使命(满足X1)。其次,志愿者群体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是否加入启智队,特别是在社会上还有其他类型的志愿组织的情况下(满足X2)。最后,由于将志愿者群体看成一个整体,启智队很难从其他地方获得所需的这一资源(满足X3)。因此,启智队对志愿者群体的依赖程度是最深的,启智队必须努力采取各种策略来降低其外部依赖程度。




  学术团体和媒体


  对于公益性社团来说,知名度和公信度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也即我们所说的社会合法性。学术团体和媒体对启智的作用恰在于此。学术团体可以通过科研工作提出改善启智队运作模式的思路,通过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及自身影响力来帮助启智队获取更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改善其生存环境。作为第三方监督与评价机构,学术团体可以通过交流信息、组织会议、研究公共政策,来增强志愿组织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它的健康发展。而媒体的作用比较立竿见影,通过相关报道让公众加深对启智队和志愿服务事业的认识,促进了志愿者招募的规模。学术团体和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启智队的社会合法性增强,使其更好地吸引人力资源、资金、信息和专业知识等资源的流入。但学术团体和媒体并不完全满足资源依赖程度=F(X1,X2,X3)中的X1、X2和X3。这是因为,学术团体和媒体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启智队的社会合法性,而不是掌握了社会合法性的资源本身,启智队可以通过改善自身运作、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等方式提高在社会上的口碑(不满足X3)。而且,学术团体的科研成果、为启智队向政府争取到的资源对启智队来说也不是生存所必需的;媒体报道的短期效应同样也不完全符合启智队的意图,因为启智队的宗旨是“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播志愿文化”[26](不满足X1)。另外,学术团体和媒体并没有充分的控制能力来权衡是否向启智队提供这些资源(不满足X2),因为有些学者本身就是研究志愿服务的,自然要接触甚至研究启智队,而媒体本身负有报道公益事业的义务,它们对启智队的报道并不表现为启智队的单向依赖关系。总的来说,启智队对学术团体和媒体的依赖程度较低,双方可以建立一定的合作互惠关系。


  三、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启智队的行动策略


  组织对外部资源越依赖,就越容易受到其他组织的影响,也越容易顺从或适应这些组织的要求,“组织也许发现自己正试图满足这些环境所关切的事”[27],而这很可能会削弱组织的自治和决策权。顺从并不符合组织的长期利益。更为严重的是,顺从可能限制组织适应未来其他外部组织提出的合作要求。而自治和决策权使得组织能够适应偶然性,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行动。对志愿组织来说,如果过度依赖政府的资源,虽然可能使其获得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但由于过度依靠行政体系,就很可能会损害志愿团体的独立性,从而造成组织模式官僚化、单一化,缺乏生机和活力,降低组织绩效,而且还可能由于失去民间色彩而难以得到来自社会的资源。


  所以,面对资源获取的不确定性和组织的依赖性,组织必须不断改变自身结构和行为模式,采取各种策略行动,以获取来自外部的资源,同时使依赖最小化。换句话说,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不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而是组织可以改变的内生变量。[28]而环境之所以是可以“塑造”的,组织之所以有能力改变环境并对关键资源做出反应,因为资源依赖可以是相互的。“正如一个组织依赖于另一个组织,两个组织也可以同时地相互依赖。当一个组织的依赖性大于另外一个组织时,权力变得不平等而已。”[29]因此,组织能动性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这种不平衡――最小化本组织对其他组织的依赖程度,或增加其他组织对本组织的依赖程度。


  对于启智队来说,为了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同时又使资源获取的需求得以满足,就必须采取一系列行动策略。但这些行动策略不同于已有关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研究中所讨论的采取组织合并、游说[30]、设立理事会[31]、市场化[32]等策略,而是必须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一套模式。在上述对启智队所依赖的关键资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资源一部分掌握在政府(国家)手中,另一部分掌握在其他社会组织和人群手中,也就是说,启智队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策略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双重认同,并获得它们的资源支持。而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启智队很好地利用了自身的双重身份,轻松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获取政府体制内外即国家和社会的双重资源。而且,启智队不过分依赖任何一方,较好地保持了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以有利于自己所追求的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原则和行动的宗旨。具体而言,有如下的行动策略:




  (一)通过合作建立与国家和社会之间资源的双向依赖关系


  与其他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一样,启智队若想有效地汲取外部环境中的资源,就必须与掌握这些资源的组织(包括政府、企业、学术团体、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经营社会网络。在实践中,启智队努力让那些与自己打交道的组织能从交往中获得一定好处,尝到“甜头”,将自身对外部组织的单向资源需求变成双向依赖关系,从而增加自身的行动筹码和独立自主性。


  1.政府


  政府掌握着启智队生存所需要的合法性等资源,但两者之间仍然可以保持一种模糊和微妙的合作关系,尽管是不对等的合作关系。这是因为政府也部分依赖于启智队的资源,希望其帮助自己实现社会治理目标。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启智队等志愿组织联系、动员和组织公众,实现对基层社会某种程度上的控制;另一方面,政府也希望启智队承担一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填补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而形成的职能真空。比如,亚运会即将举办,使政府对志愿服务有较大需求。另外,由于启智队与青协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其志愿服务的成果也可以算作是青协和以团委为代表的政府的成绩,具有宣传利用价值。同时,启智队作为广州志愿组织的突出代表,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民间化运作的新路,有区别于国内其他许多地方的行政化运作模式,是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所推崇的。“政府也希望启智队成长和壮大,成为一种成功的模式向其他地方推广”。[33]因此,启智队与政府之间可以实现双向的资源需求关系,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启智队的行动策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履行好作为青协辖下组织和团委监督管理对象的职责,尽量避免发生与青协、政府之间的冲突。比如,按团委、青协的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安排新招募的会员参加青协组织的宣誓仪式、按时递交工作总结报告等。二是对于团委、青协等交办的任务,启智队都会尽力去配合完成。如,启智队派出数百人参与“创文”和“创卫”宣传活动;积极配合政府举办的一些大型活动,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如启智队曾派出5名志愿者参与北京奥运志愿服务,90人参与奥运圣火传递工作,并参与亚运会前期工作,设立城市志愿者站点等。


  通过对政府采取的上述两种行动策略,启智队成功地从政府那里获得了合法性资源。近年来启智队获得政府、团委、青协等颁发的许多荣誉证书,如“雷锋号”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广州市“十大助残志愿服务”等,使启智队获得了行政合法性。政府也会在一些场合推介启启智模式,帮助其增强社会合法性等。




  2.企业


  启智队对企业的依赖程度虽然是有限的,但作为一个无法完全自给自足的组织,启智队仍努力通过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来争取来自企业的资源。这种合作的基础在于,企业对启智队的资源也存在需求,即希望通过合作来强化企业慈善行为的社会合法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希望在赚钱的同时能够回报社会,树立公益形象,同时也希望能通过自身的公益行为向企业员工传达正面信息,赢得本企业职工的认可。但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益活动会让公众认为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而很难得到认可。而启智队具有较好的知名度,社会认同度高,与其合作便能大大淡化商业色彩,避免自身尴尬的处境,因此,许多企业乐于寻求与启智队的合作。


  与企业合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既能让启智队节省活动经费(企业往往能提供场地、活动策划等的开支),还能和企业建立友谊,获得小额捐赠资金和物品等,有的企业还与启智队合作成立慈善专项资金(比如毕马威会振事务所)。此外,启智队还积极探索通过承接公益旅游、企业公益形象策划、企业公益活动组织、团体活动策划、志愿服务事业培训等形式来争取更多的支持。对于得到的资金和捐赠物品清单,启智队会在网上地“爱心捐赠论坛”和年报中公布捐赠和合作的企业名单、捐赠清单,并注明这些物资使用情况,还会赠予企业感谢信和纪念品。目前,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启智队的企业已达到上百家,有力地促进了启智队的发展。




  3.学术团体和媒体


  与启智队联系密切的学术机构包括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广东省社会学会志愿服务研究专业委员会和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公民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启智队乐于配合学者们的调研,热心提供关于启智队的各种资料,邀请学者们参加启智队的相关活动,并应邀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论坛,介绍启智模式。在这些互动中,启智队与不少学者建立了非正式交情,获得了一些意外的资源,如获得学者的个人捐款和发展建议,还能通过学者的影响力和游说获得更多协助政府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机会,扩大启智队的影响力。


  启智队与一些媒体记者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关系,许多媒体都曾对启智队进行了报道,如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等。启智队还与广州电视台《心水保姆》节目合作,制作以志愿服务为题材的综艺节目,让广大市民了解智障人群的生活。但启智队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与学术团体的关系那么密切,原因是媒体提供的资源比较单一,其作用主要是传播功能。“对启智队的活动做简单报道,对于培育志愿者文化没有实质性意义”。[34]如果与他们的关系过于密切,会增强启智队对外部组织的依赖性,所以,启智队与媒体之间是一种“有距离”的合作关系。




  (二)社会资源内部化


  人力资源是启智队生存所依赖的最重要资源,因此,对启智队来说,最佳做法是进行“资源转换”,尽可能地将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吸纳进组织,同时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将社会资源变成内部资源,从而减少对外部的资源依赖,为组织的自主性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社会上的志愿者却有充分的自由在启智队与其他志愿组织之间进行选择,这对启智队招募和留住人力资源带来了挑战,如何实现外部资源内部化将考验启智队领导人的管理智慧。启智队采取的策略主要有:




  1.“广撒网”:努力扩大人力资源规模


  与赵秀梅研究中所观察到的非营利组织有意识控制组织规模[35]的现象相反,努力通过招募扩大人力资源的规模是启智队维持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策略。启智队的会员招募,起初是由广州市团委统一招募的,每月一次,这种被动的招募方式使会员数量增长缓慢。后来由启智队自主招募后,会员数量有了较快的增长。2001年,启智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扩大了知名度。同年,广州第一个志愿者家园网站――广州青年网成立,热心市民可以通过网站注册成为志愿者,大大促进了招募工作。启智队还提高招募的频率,从原来的每月一次增加到每周一次,从而使志愿者数量迅速增加。现在,每月都有四五百名市民报名参加志愿者。




  规模庞大的志愿者队伍不仅为启智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而且也成为启智队争取其他资源的一大优势――政府、企业、其他非营利组织等为了利用启智队的丰富志愿者资源都很乐于与其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更重要的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成为维持组织运作的重要保证。启智队在招募会员时,向中学生收取的会费是每人15元(扣除会员卡、爱心充值卡等的成本之后有10元节余),向大学生及其他人士每人收取的会费是20元(有15元节余)。这样,每月有500~600个志愿者加入的话,就有8000元左右的节余,可以基本保证启智队的行政开支和志愿项目开支。会员费节余收入大约占启智队总运作经费的80%,这就大大减少了启智队对外部资金资源的依赖,也就削弱了其他组织(企业、政府等)向启智队施加影响的物质手段。




  2.“胡萝卜”政策: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


  虽然启智队很少遭遇其他草根NGO所面临的信任困境[36],但它仍然需要采取各种方式来增强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调动志愿者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愿意加入并持久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推进社会资源内部化。为此,启智队采取了“胡萝卜”政策,主要有3个策略:


  一是为志愿者们“量身定做”有效的评估和奖励机制。评估和奖励机制的核心是对志愿者们的付出予以认可和奖励。启智队建立了十分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星级服务时数登记制度和星级会员管理制度。它以服务时数登记为标准,设计星级会员卡,在会员卡后面填写服务时数,累计满50小时为一星级,满100小时为二星级,满200小时为三星级,依次类推,一共分为七个星级;建立“飞机板”,对那些不参加活动又没请假的志愿者名单予以公布,以起警示作用。从2004年起,启智队每年都会召开一次内部表彰大会,对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们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各类星级会员名单也会在启智队的年报中予以公布。通过这种方式,启智队既有效地降低了志愿者流失率,又在启智队内部形成了良性的竞争氛围。


  二是成立兴趣小组。志愿服务纯属自愿,志愿者们虽然没有物质方面的需要和动机,但却有获取精神愉悦的需要。凭借启智队志愿者人数众多的特点,启智队开设了各类不同的志愿者兴趣小组,包括广青舞蹈组、广青羽毛球组、广青钓鱼组、广青手语组、广青乒乓球兴趣班、广青拉丁舞蹈组、广青梦幻篮球队、广青醒狮组等。通过这种方式,使志愿者们不仅实现了从事志愿服务的愿望,而且也找到了自己业余兴趣上的志同道合者,收获了精神上的快乐和满足,一些志愿者还会因个人人际圈的扩大和结交新朋友而感到快乐,从而增强了启智队的吸引力。


  三是增强凝聚力。由于组织比较松散,为了让志愿者们长久地留在启智队从事志愿服务,营造组织的归属感就十分重要。2001年,启智队通过建立华南地区第一个志愿者的家园网站——志愿营地,解决了志愿服务中信息流通不畅和志愿者之间缺乏交流的问题。几乎所有启智志愿者都会经常逛“志愿营地”,通过这个平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分享当志愿者的感受。启智队还探索各种新的志愿者传播方式,包括飞信、Q群、届群邮件、邮件列表、电话外呼等主动与志愿者保持信息传递。同时,对会员和星级会员开展主动关怀工作,发送生日祝福短信,开设志愿缘分队,使会员感受到启智大家庭的温暖。启智队还多次组织会员联谊活动,如定向、手语操比赛、沙龙分享会等,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3.迎合“顾客”需求,用心服务


  启智队提供志愿服务活动遵循一定的“顾客”导向原则,但这里的“顾客”并不是指启智队的服务对象(弱势群体),而是启智队的会员――志愿者们。为了防止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单一而致志愿者流失的现象,启智队采用了“裂变”的方法,不断拓展新的志愿项目。一方面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裂变出更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点,另一方面随着队伍的扩大裂变出更多的服务队伍。近年来,启智队开拓了很多新的服务站点和项目,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新增桥东康复中心、广州自闭症中心、黄石小学展翅计划、广州少年宫特殊教育中心等多个服务点,并与廖冰兄基金会合作开展“帮扶边缘少年”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从原来的20个增加到35个,服务范围从智障人士扩大到残疾人士、老人和山区儿童等弱势群体。


  启智队重视会员的建议和感受,欢迎志愿者发邮件表达对启智队的建议和看法。2008年3月22日,启智队成立了督导小组,专门处理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投诉。还独创“爱心充值卡”(每张卡相当于10元的活动经费),供志愿者们送给那些志愿服务做得好的服务点,代表志愿者们对这些服务点工作的认可。服务点可以定期将收集的“爱心充值卡”交给启智总队,由启智总队根据“爱心充值卡”的点数给予服务点一定的经费支持。这种方式让启智队的志愿者们感觉到他们的经费落实在服务点,物有所值。通过这些方式,启智队成功地赢得了“顾客”们对启智队的好评,提高了他们的满意度。




  4.提高造血能力


  除了大范围招募志愿者外,启智队积极开拓其他筹款渠道,制定了富有创意的筹款策略:


  一是开设慈善网店。共有4个慈善网店:拍拍店(paipai.1205.cn)、淘宝店(taobao.1250.cn)、爱心网店(www.aixin.org)、慈善你我(charity.org.cn),它们主要经营志愿纪念品、办公用品、志愿书籍等,并设立爱心积分,即每购一元有一分爱心积分,满一定积分可以换纪念品。目前,慈善网店除支付成本外,将盈利的大部分用于启智的日常运作。这一筹款计划运行良好,比如,启智队每年都会开展关注露宿者活动,所有经费全部由网上筹款获得,少则每年3000~4000元,多则1万多元。


  二是开展爱心义卖活动。在节假日,启智队会开展爱心义卖活动。如,在2009年的平安夜,启智队动员150名志愿者开展义卖活动,共筹得善款9905元,主要捐给智障机构和孤儿院、外来工学校等开展新年联欢活动。


  三是鼓励社会捐款。启智队通过开设“启智之友”主题网站鼓励社会热心人士进行“持之以恒”的小额捐款,分“启智朋友”、“启智好友”、“启智密友”3个关系,每种关系每季度只需捐赠25元、50元、125元便可。




  (三)强化内部资源整合和利用


  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外部组织及其资源的依赖,提高对环境的适应力,启智队努力强化内部资源整合和利用,完善管理和运作模式。具体做法有:




  1.“节流”:优化资源使用效率


  为了使经费尽可能用于志愿服务事业,启智队努力“节流”,尽可能以低成本维持运转,让资源用到最有意义的地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首先,聘用具有一定志愿精神的人员担任专职工作人员,以降低薪资给付水平。目前,启智队支付给3个专职人员的薪资每人每月只有2000元。这些专职人员将自己看成半个志愿者,认为能够帮助弱势群体本身就很开心和很有意义之事。其次,启智队办公地点经过多次迁移,最终选择租金较低的场所。最后,启智队的办公设备大多由企业捐赠或是低廉的二手物品,如电脑、打印机、电话、桌椅等。一些志愿活动所需要费用尽量提倡按人头平均分担(即所谓的“AA制”),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和饮食费等。




  2.“就地取才”:充分利用志愿者资源


  启智队擅长“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志愿者资源参与组织管理工作,从而大大降低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启智队拥有2万多名志愿者,管理的志愿服务项目繁多,却只聘请两三个全职工作人员,因为许多管理工作都交给志愿者们来完成,如项目策划、平面设计、DV拍摄等。此外,启智队实行届长管理模式,将每周招募的志愿者定为一届,从中选一名工作积极性高、管理能力较强者担任届长,负责引导、组织和联系该届志愿者的活动。香港高级社工胡良喜感慨地说,“以启智这样的规模,在香港的机构中,起码需要100多名专职社工才能正常运作。”[37]




  3.优化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


  拥有完善的组织内部结构和运作模式,使各职能部门和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协调合作关系,是提高组织资源使用效率,赢得社会各界认同和社会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启智队从成立到壮大的十几年来,组织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李森根据组织的发展,对会员资料的管理、志愿文化的传播、宣传海报的设计、网站的维护、吸收新志愿者的培训进行重新规划,成立了会员中心、培训中心、网络中心、创意(平面设计)中心、宣传中心、志愿信息传播小组等后勤小组。同时,为了向志愿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志愿服务,启智队设立了不同的分队/服务点,包括心心之家分队、携手帮扶分队、患儿服务分队、关怀露宿者分队、关爱外来工子女分队、公益艺术团分队等。启智队对这些分队实行责任制,根据服务项目的大小和难易程度,由分队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各兴趣小组负责人和届长、服务点负责人之间是平等的、分权的、协作的联动关系,由队长统一协调,建立民主协商制度。




  4.“量力而行”:选择资金需求小的志愿服务模式


  启智队所开展的绝大多数志愿服务都有一个特色,就是主要依靠志愿者们的“劳动”,对资金的需求很小,比如,对老人开展联欢和慰问活动、与广州癌症患儿家长会定期开展患病儿童探访服务、每周前往社区和公园等开展清理垃圾废物活动、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开办爱心教室辅导外来工子女的功课等。这种“量力而行”主要依靠“人力”的志愿服务模式,使启智队达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38]


  四、结论及讨论


  (一)启智队行动策略的特点及其成功的原因




  相对于西方国家,中国NGO面临的资源困境约束更为严重,如果不能成功摆脱对外部环境中资源的过度依赖,NGO很容易丧失自身的独立性,或成为政府的附庸,或沦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或因过分市场化而失去组织的本质属性。面对着同一外部环境,不同的组织,或者同一组织的不同管理者会有不同的选择、理解、参与、设定方式,环境是可以“塑造”的,[39]这也就是为什么功能类似的NGO发展状况和前景等并不相同的原因。


  启智队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与其他学者所讨论的草根组织相比,有自身的特色。它既不强调“非正式政治”策略的运用,也不需要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采取与政府相关部门等的拒绝(不愿合作)、避免(不敢合作)等低调策略,也不需要像一些维权和倡议组织那样抵制组织自身规模的扩大。相反,在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运作的前提下,启智队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灵活地运用了对外部组织采取的政治策略、资源转化策略和对组织内部资源整合的管理策略,有效地利用体制内外的资源,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左右逢源”,成功地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启智队的成功模式显示了志愿组织为回应外部压力而形成适应性策略的可能性,以及克服外部环境资源约束的战略决策空间的可能性。同时,这种成功模式也表明,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很可能是作为合法的草根组织可以选择的一种核心策略。




  莱斯特塞拉蒙曾说过,推动第三部门发展的动力至少有三个:首先是“来自基层的主动积极的热衷者”,“最基本的力量是决心自己动手来解决问题,自己组织起来改善境况或争取基本权益的普通群众。其次是来自第三部门之外的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最后,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压力还来自上面的政府决策圈”。[40]笔者认为,启智队的成功,也基本适用这一观点:一是坚持发展的独立自主性,“自己动手解决问题”,不过分依赖外部环境的资源;二是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兴趣、关注和支持,这是启智队能够成功实现社会资源内部化的重要条件。三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启智队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和企业捐赠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说明。四是领导人的重要作用。资源的获取能力主要取决于组织能动性的发挥,而领导人则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李森长期活跃在志愿服务第一线,经验丰富,其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投入,都赢得了志愿者们的一致好评。同时,他也富有鼓励他人、吸引他人和协调他人的魅力。第五,政府对启智队的容忍态度。康晓光曾提出国家会根据非政府组织的不同属性而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分类控制”最基本的两项分类原则是:(1)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提供各种经济与社会服务,协助国家管理;(2)非政府组织是否具有集体行动的能力,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41]启智队显然既能够协助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又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它集中注意力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还提出“和谐社会,平等互助”的组织愿景,与政府倡导的主流价值观相一致。而且它是青协下面的一个分队,具有合法的身份,平时积极配合青协、团委的工作,也属于政府的“可控”范围之内,因此,政府愿意对启智队的自主发展持一种容忍甚至支持的态度。




  (二)从启智模式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改革开放前,在政府高度垄断资源的情况下,我国形成的是一种国家控制一切的总体性社会体制。[42]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直接控制的社会资源的相对量和绝对量都大大减少,国家的社会控制手段渐趋多样化,[4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重塑,也引起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主要形成了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种解释路径。有的学者还提出“国家在社会中”等新的解释框架。[44]但笔者认为,本文所分析的启智模式并不适用上述解释框架。这是因为,虽然启智队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更没有抗衡国家、制衡国家的能力,因此,它不符合市民社会的假定。另外,启智队仅是广州众多志愿组织中的一个,多元竞争的现实使其不可能具有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同时政府对启智队也保持着一种“有距离”的控制,因此,也不符合法团主义的预设。而“国家在社会中”强调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启智队显然对政府尚不具备显著的影响力。那么,启智队采取的行动策略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什么特点呢?




  一方面,国家仍然保持着对民间组织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控制的方式和手段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了发生变化。国家会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以及被控制对象的挑战能力和社会功能选择不同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强度。[45]国家作为主导力量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而它给社会留下的自由度是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46]尽管启智队具有对政权威胁性小、社会服务功能强的特点,使得国家对其保持一种“有距离”的类似“放羊”的控制,但启智队的发展仍然受到一定的束缚,它必须挂靠在官方背景的青协下面并完成一定的行政任务。因此,类似启智队这样的合法草根志愿组织不可能具备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性或自治性,很难成为纯粹的民间组织。由于国家目前对慈善捐款对象的资格身份、捐款程序、捐款数额等设置了较多的限制,将启智队这样的挂靠机构排除在外,限制了其资金来源,也就限制了发展的自由度。这些体制性限制证明国家的权力仍然较强地渗透到社会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志愿组织的资源汲取能力,“强国家”不仅存在于过去,也存在于现在的中国。[47]“国家允许公民享有有限的结社自由,允许某些类型的社会组织存在,但不允许他们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更不允许他们挑战自己的权威。”[48]




  另一方面,启智队作为一个草根志愿组织的成长历程说明社会自组织力量在不断增长,社会自治空间得以扩展。除了合法性身份外,启智队并没有对政府表现出过多的依赖性。无论从资金筹集、人事管理到服务项目的选择等,启智队都遵循独立自主的原则,“民间”色彩很强,努力通过调整与外界组织的关系及自身运作机制等来摆脱对外部环境的资源依赖,表现出公民社会组织的某种高度自组织和自治性等特质。不仅如此,它在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方面作用越来越大――从成立之初以智障儿童、孤儿为主要服务对象到现在覆盖老人、残疾人、儿童、露宿者、灾害援助、重大疾病救助等,服务深度从简单的探访、慰问向物资援助、基金募集、心理咨询等深层次发展,服务频率则从过去的短期性、阶段性向长期性、稳定性发展。它还致力于通过以身作则和多种渠道矢志不渝地传播志愿文化,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孕育和呵护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精髓――公共参与的志愿精神。这些都表明,只要策略得当,草根志愿组织有能力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从体制内外获取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进行参与解决某些单纯依靠市场或国家难以解决或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笔者认同之前一些学者如唐士其[49]、朱健刚[50]等所提出的,中国目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处于由“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方向的过渡之中。在强国家――强社会的权力格局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一种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的关系。相比于改革前国家对社会纵向控制的局面,转型期我国政府与社会间的关系开始向横向互动方向转变。从政府方面看,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科层制”工作模式,不是依靠简单的、刚性的行政手段,而更多的是依赖沟通、协商和合作。从社会方面看,中国志愿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在不断增强,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也在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走向国家的对立面而存在。[51]社会团体扩大影响的主要方式仍是接近体制,而不是形成压力。[52]从启智队对政府和社会其他组织采取的“合作、互惠”的行动策略中便可看出这一点。




  (三)从草根志愿组织的发展看向“强社会”过渡的条件




  “社会”不是铁板一块的,不同的NGO类型代表了社会的不同领域。由于研究的局限性,笔者在这仅探讨的是志愿服务领域的“社会”。从志愿组织的发展来看,



  “强社会”的形成需要这些草根组织在不过分依赖外部环境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所足够的资源,而这一方面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育程度,比如公民意识的觉醒、志愿文化的形成等;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国家的推动,为志愿组织的发展扫除体制性障碍。



  从社会自身的发育程度来看,我国的志愿文化尚未蔚然成风。目前,国人对志愿事业的认识还不够,“国内许多地方包括广州缺少志愿者文化,不像西方或香港那样,人们会很自觉地去做义工。观念和文化因素等也阻碍了草根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53]比如启智队虽然拥有庞大的志愿者规模,但大多数志愿者参与的频率很低,而且相对于广州市总人口来说其规模还很小。启智队调研部2006年在广州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有79%的受访市民认识和了解义工工作,但参加过义工的市民比例仅为24.2%[54]。而在国外,每年至少参加过一个志愿服务的公民比例,美国为82%,德国为68%,英国为53%。[55]志愿文化的孕育和普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有赖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个体素质的提高,也需要政府和志愿组织的宣传和动员。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放低民间组织登记的门槛,使其无需在寻找挂靠单位和“非法”活动之间选择,降低其生存的成本。第二,为草根志愿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其自身造血能力的提高。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资金支持方面的政策的可操作性;[56]另一方面要放宽对志愿组织筹款的限制,允许其通过一些法定形式自主筹款(如香港的“卖旗”[57])。同时,应该推广政府购买志愿服务等合作方式。第三,政府应该对不同类型的志愿组织一视同仁,减少对官办志愿组织的特殊支持和对草根志愿组织的歧视,使它们能够公平地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以便更好地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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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0年月日。


  基金项目:中山大学“211工程”三期“行政改革与政府治理”研究项目资助;2008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天祥(1963—),男,广东兴宁人,管理学博士,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徐于琳(1986—),女,广东汕尾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李卓:《中国NGO的定义与分类》,《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3期。




  [②]王名:《中国NGO概况》,载《中国NGO研究——以个案研究为中心》,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编,2000:13-14




  [③]朱健刚:《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④]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⑤]刘安:《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海外中国学关于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文史哲》,2009年第5期。




  [⑥]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73-176页。




  [⑦]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⑧]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张紧跟:《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⑨]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⑩]田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研究—一个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视角的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周军等:《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以草根环境NGO为例》,《理论探讨》,2008年第6期。




  [11]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第64期;White,Gordon(1993),ProspectsCivilSocietyinChina:ACaseStudyofXiaoshanCity,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29(January);王颖:《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12]何艳玲等:《边缘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1期。




  [13]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朱健刚:《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张紧跟:《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4]辛甜:《社会网络与慈善筹资――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个案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何艳玲等:《边缘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1期。




  [15]转引自费显政:《资源依赖学派之组织与环境关系理论评介》,《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16]从2008年开始,每年可以从广州市团委争取到少量项目经费,大约3000元左右。




  [17]费显政:《资源依赖学派之组织与环境关系理论评介》,《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18]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2页。




  [19]高丙中:《社团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0]转引自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




  [2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24页。




  [22]转引自胡杨成、蔡宁:《资源依赖视角下的非营利组织市场导向动因探析,《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3期。




  [23]胡杨成、蔡宁:《资源依赖视角下的非营利组织市场导向动因探析》,《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3期。




  [24]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25]笔者对广州启智队工作人员谢春琪的访谈,2010年1月4日。




  [26]笔者对广州启智队队长李森的访谈,2010年1月7日。




  [27]马迎贤:《组织间关系:资源依赖理论的历史演进》,《社会》,2004年第7期。




  [28]费显政:《资源依赖学派之组织与环境关系理论评介》,《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29]马迎贤:《组织间关系:资源依赖理论的历史演进》,《社会》,2004年第7期。




  [30]邓锁:《开放组织的权力与合法性――对资源依赖与新制度组织理论的比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31]马迎贤:《非营利组织理事会:资源依赖视角的解释》,《学会》,2005年第8期。




  [32]胡杨成、蔡宁:《资源依赖视角下的非营利组织市场导向动因探析》,《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3期。




  [33]笔者对广州启智队队长李森的访谈,2010年1月7日。




  [34]笔者对广州启智队队长李森的访谈,2010年1月7日。




  [35]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36]朱健刚:《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37]吴楚斌:《广州:“启智模式”引领志愿服务新时尚》,《中国青年报》,2009年8月4日。




  [38]一年下来,每个服务点从事志愿活动的支出大约在几百元到一千块元左右,整个启智队一年的志愿活动支出在2~3万元左右。




  [39]费显政:《资源依赖学派之组织与环境关系理论评介》,《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40]莱斯特塞拉蒙:《第三域的兴起》,见李亚平、于海编选:《第三域的兴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2~15页。




  [41]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2]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43]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




  [44]


  JoelS.Migdal(2001),Stateinsociety:studyinghowstatesandsocietiestransformandconstituteoneanother.Cambridge,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pp.57.





  [45]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6]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47]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48]朱春雷:《建国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9]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




  [50]朱建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51]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52]GordonWhite(1993),ProspectsCivilSocietyinChina:ACaseStudyofXiaoshan


  City


  ,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29(January).





  [53]笔者对广州启智队队长李森的访谈,2010年1月7日。




  [54]《广州市民对义务工作认识调查报告》,广州启智服务总队2006年年报。




  [55]胡蓉:《我国志愿者的激励机制探讨》,《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56]如新近颁布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成立广州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并要求市、区政府对志愿服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但目前它的操作性不强。




  [57]“卖旗”,是指符合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的“慈善机构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在公共场合向公众人士进行的合法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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