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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扩展] 民政部:放宽社团登记已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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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久以来,社会组织被要求必须有挂靠单位才能登记。这一规定被视为大量襁褓中的民间组织难获正式身份的主要原因。

国务院新闻办昨日就公益慈善事业创新与发展等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说,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

修订相关法规打破“双重管理”

根据社会组织方面的三部现行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核准制,一直因循“双重管理”制度:社会组织需要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方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接受二者的双重行政管理。

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社会组织要“统一登记”,被看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破冰”。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李立国表示,这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李立国指出,新的登记管理体制完全付诸实施,需要完成上述三部行政法规的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

业务主管和登记将逐步“一体化”

事实上在修订相关法规前,民政部门已经在现有法规框架内迈出改革步伐。李立国证实,去年下半年,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已经开始实施。

其中,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采用了在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

李立国在会上指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两个一体化”登记方式的执行中也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发展的数量也会不平衡。

李立国也指出,在这个“两个一体化”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阶段,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会出现井喷现象。因为在三个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完成前,尚需一个过渡阶段,按照现行的三个行政法规的规范,对成立社会组织的审查工作、超出民政部业务主管范围的社会组织成立的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工作“依然要做”,成立教育、医疗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然要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我们进行这项体制改革就是要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他解释说,依照三个行政法规审查中对符合条件的和征求意见达成一致的,就不再履行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程序,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登记“只看条件”不限数量、比例

对于部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没有数额比例限制?需不需要“官背景”?昨日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李立国表示,这“两个一体化”直接登记方式实行中并没有比例或数量限制。“我可以坦诚地、公开地说,只看条件,没有限制。”

李立国表示,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发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和重点发展。政治类、**类民间组织,是否可以登记?李立国说,政治类、**类虽然不是发展的重点,但是在登记管理上平等。不过,依然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审查它成立的条件、成立的必要,以及开展活动的宗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去年至今实行直接登记的民间组织具体有多少?对此问题,李立国在会后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还没有得到确切统计数字。

背景

放宽社团登记广东先行一步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领域的改革,广东先行一步。去年11月,广东出台《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方案确定,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

今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各种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5月1日起,广州市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除4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

事实上,去年至今国家层面亦频繁倡导“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2011年12月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指出要推广“广东经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昨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再次指出,完善法规和制定政策时将吸纳广东、深圳的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这些经验不只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还包括“行业协会商业民间化”、“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的下放”、“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一系列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

热点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勿因个别机构不良做法影响慈善事业总体发展”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昨日的发布会上首次就公益慈善信任危机公开发表评价,称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和“不良行为”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事业尚不够公开透明

李立国昨日指出,去年以来,媒体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一些捐赠项目和行为的质疑与批评,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也切中时弊指出了我们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

李立国表示,民政部对这种批评和关注有两个“辩证统一”的看法,即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依法监管存在“不充分、不到位”,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缺乏自律意识,从而导致问题出现。“通过公众舆论的批评,对慈善事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促进作用,我们是肯定的、欢迎的。”

另一方面,李立国肯定了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在30年中发展的速度、数量、成绩和社会效果。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5.75万个,其中有一大批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

李立国还指出,近年来慈善捐赠规模也逐年扩大,据有关机构统计,2008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超过1000亿元,2009年为540多亿元,2010年再超千亿元,2011年据预测不会低于800亿元。

修法以加强对慈善的监管

李立国表示,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来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和不断增强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首先,在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和强化依法监管的内容。目前,已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提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去年12月,民政部发布《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李立国认为,这为公益组织如何实现透明和公开、社会公众如何评价提供了判断标准。“社会公众可以在有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用钱投票、用脚投票”,把资金和服务捐赠给有信誉、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组织。

此外,李立国还表示,民政部将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反馈的平台建设,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并在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中实现公开、透明。

已加快《慈善法》立法计划

慈善缺“法”被视为慈善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昨日,李立国透露,今年以来已加快了《慈善法》的立法计划。早在2006年,《慈善法》就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之中,2008年纳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十一五”时期的立法计划。2009年,时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表示,该法已通过民政部上交国务院,但时至今日依然“难产”。

李立国解释称,由于该法草案对慈善定义的属性、规范行为的范围尚需许多内部论证工作,立法工作有较长的工作周期。不过,今年以来,《慈善法》立法工作已经加快了步伐。他同时指出,由于这项工作超出了民政部职能的范畴,具体的时间表难以回答。

“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而影响我们对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形势的判断与评价,也不能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而导致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倾向滋生和发展。”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采写:南都记者陈佳实习生陈雄

(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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