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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20121017真情互动 & 记者走进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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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醉亡同饮者赔7.3万元

    负的是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陈女士:

  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说是一名姓马的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中自己倒地死亡,法医鉴定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判8名同饮者承担10%的责任,赔给死者家属7.3万元。同饮有共赔的危险?这个案例警示意义太大了,我想了解法院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记者: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确实有这么一条新闻,是《京华时报》报道的。文章中说:“法院认为,马某与8名被告同席饮酒,8被告在明知马某驾车的情况下,对其饮酒行为负有劝诫的义务;在明知马某酒后驾车离开的情况下,亦未尽到劝诫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

  看到这篇报道记者自己给自己立了一条规矩:不与人同饮。

  要一一了解同饮者是否驾车、有多大酒量、是否有疾病、是否有安全措施什么的,那太麻烦了,我们还是以不变应万变:不与人同饮,一劳永逸不惹祸。

  就陈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张英律师。

  

  张英律师答复:

  该案例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例中的饮酒同伴就是这些法律条款中的“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由此可知,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但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醉酒致死相关责任的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调处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外乎另外两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共同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或标准。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存在过错,还是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多适用于根据当事人双方对过错责任举证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判断。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因受害方主张赔偿对方具有给付能力的,也要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推而广之:

  登山、漂流、探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驴友开始热衷这样的活动。很多时候只要在论坛发个帖子就能召集众多“驴友”一起参加各种户外运动,但其中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实践中也发生有“驴友”在户外活动中身亡其家属向同伴索赔的事件,法院也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相关判例。

  再比如,成年人带亲戚朋友家或邻居家未成年的孩子出去游玩,如果他“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孩子身体损害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情侣间为情“相约自杀”,结果一方死亡,而另一方被抢救回来了,那么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也是需要对死亡一方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陈雅珍)

  

      

  记者走进12345

  关于马路摊贩的投诉有点多

  城管部门应接不暇

  吴女士:

  高教园区城市学院后面学府路与金峨路这一带的马路上无证经营的摊贩很多,影响交通,刚才我经过的时候差点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职能部门管管这一带的无证摊贩。

  

  张先生:

  鄞州区学士路理工学院生活区大门口的马路上有很多无证摊贩摆摊,严重影响了交通,要求尽快处理。

  

  鄞州区城管局答复:

  我局首南中队已在这些路段开展规范管理,每日安排队员值班至夜间8点30分。要求全部摊位摆放至人行道上,且不得占用公交车站,确保不影响交通。有专门保洁员日清日洁。

  

  李先生:

  高新区梅墟医院门口有很多流动摊贩,烧烤摊烟味很大,希望督促处理。

  

  高新区城管局答复:

  梅墟医院门口的流动摊贩和烧烤摊主要是在晚上经营。我局已要求晚间执法队员加强对该区域的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陈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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