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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新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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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2: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昨天,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等相关条例和人事任免报告,会议为期三天。

  公共汽车将配备无障碍设施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该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上下车。

  根据宁波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宁波将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公交车,鼓励推广使用一定比例的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公交车。

  此外,身高在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要有他人陪同乘车。

  要是有单位或个人在公交车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积物品,或擅自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除了交警部门可以处理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累计献血1000毫升 终身免费用血

  《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献血年龄再次放宽,除了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外,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教科工委提出,教师队伍也应当成为率先献血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中,鼓励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公民最近一次献血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10天后到10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2倍的血液。

  出租车营运权应逐步实行无偿使用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委员认为,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将不得转让。

  在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情形下,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延续营运权。也就是说,出租汽车营运权到期后,宁波将不是“一刀切”实行出租车经营公司化,个体出租汽车经营将依旧存在。

  不过,为了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新规里面依然要求,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管理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规模化发展。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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